| 本世纪三十年代,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战时经济的需要,德国产生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德国学者提出了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张,对西方其他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西方,经济法作为公法,主要用于描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现象。
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前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提出了与民法并存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观点,把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和产品分配的法规统称为经济法。至五十年代,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派提出了“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应当调整纵向和横向统一的经济关系,调整在统一的国家所有制、统一的计划和经济核算关系基础之上的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结合的经济关系。
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出现于79年前后。就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划分问题,曾经发生过长期的论争。在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各种观点中,“纵横统一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学说认为,在我国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中,存在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结合、计划因素和价值因素的结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国家和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尽管对于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调整对象,不同学者有不同阐述,但从根本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纵横统一说等学说,反映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变过程的客观现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关于调整对象范围问题的论争也基本结束。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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