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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就其最初的状态而言,是社会生活本身所自然发生的:只要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社会关系。例如,人要生存,首先就必须占有一定的物质资料,由此就必然产生占有物质资料的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家庭生活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的产生,也同样具有客观性。这些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被称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即这些社会关系的发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这些“物质”的社会关系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进行调整,于是便出现了习惯、道德、法律等,其中,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行为规范。而当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注入人的意志之后,便形成或转化成为所谓“思想”的社会关系。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其他的思想社会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例如,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条款)对于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强迫当事人遵守。

  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是它与其他一般的思想社会关系的区别。其他思想社会关系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不具有强制力,其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其法律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特点,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主要不是以惩罚为目的。例如,当事人违反合同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造成损失时,其赔偿责任应以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范围。而其他法律关系则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适用其他法律所采用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如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地位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