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其他的思想社会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例如,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条款)对于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强迫当事人遵守。
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是它与其他一般的思想社会关系的区别。其他思想社会关系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不具有强制力,其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其法律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特点,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主要不是以惩罚为目的。例如,当事人违反合同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造成损失时,其赔偿责任应以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范围。而其他法律关系则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适用其他法律所采用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如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地位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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