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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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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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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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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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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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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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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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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以下区别:
(一)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受相对权约束的仅仅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如,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仅只债务人才能受债权强制力的约束)。因此,相对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这一区别仅仅具有相对性。相对权如果遭受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侵犯,权利人同样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如合同权利遭受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所以,相对权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义务人之外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二)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
相对权的实现则一般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积极的活动(称之为“作为”),故其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如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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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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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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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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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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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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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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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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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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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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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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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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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包括两种:
(一)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二)抗辩权。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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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一般应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主债权的变更、消灭,也会引起抵押权的变更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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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根据权利可否移转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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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是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移转于他人的权利。如人格权(法人的名称权除外)、身份权与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属于专属权。此外,因委托合同以及雇佣合同而对受托人或受雇人所产生的权利,因其与人的因素有关,也不得转让他人,属于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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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权是可以与权利主体相分离而转让他人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利(所有权、债权等),均属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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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根据权利的成立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来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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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是成立条件完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获得的权利。如当事人已经享有的所有权、债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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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是成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目前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取得。如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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