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资格是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身份。自然人要享受民事权利,首先必须具有享受权利的资格。所以,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资格是同义语。
与此同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本质作用,是确认自然人的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地位。
应当承认,任何社会生活中,人与人在很多方面都是有差别的(如智力的高低、能力的大小、财产的多寡等等),人们所实际享有的财产权利也是很不相同的(如有的人有自己的住房,有的人没有或者暂时没有自己的住房)。但人们实际享有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与人们是否具有享受民事权利的同等资格,却不是一回事,换言之,一个人是否拥有自己的住房,与他是否可以通过买卖、继承或赠与等而获得自己的住房,是两回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即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如果一个人连享受最基本的权利的资格都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人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被看成是“人”。例如,在奴隶社会,法律不承认奴隶可以享受任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也就是不承认奴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在现代社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现代民法无一例外地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所以,民事权利能力也是法律人格的同义语。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比较,表现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例如,自然人必须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人身权,必须通过实施买卖行为而取得对特定财产(出卖物)的所有权。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而确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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