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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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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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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的职责即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它不仅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进行保护,因此,监护人的职责又是其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称为监护权)。监护人必须依法行使其监护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证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三)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不得滥用监护权,恶意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恶意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包括:贪占被监护人的财产或变相取得某种利益,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为民事行为(如代理被监护人将其房屋出卖给自己)。此外,法律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在无必要的情况下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出卖,或者将监护人的财产用于风险较大的商业投资,或者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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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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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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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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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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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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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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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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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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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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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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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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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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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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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变更指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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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宜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予以撤换。
(二)监护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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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终止即监护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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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监护终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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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病人恢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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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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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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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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