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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的姓名是确定和代表该自然人的符号。自然人出生后,一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命名并记入户籍登记簿,即取得姓名权。自然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在姓氏的选择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选择父姓,也可以选择母姓。但姓名的选择应当不违背社会生活习惯和社会道德。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如姓名被他人假冒或被他人歪曲以及非法利用)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继承发生地、民事诉讼管辖地、民事法律文件(如法院的传票、通知、判决书等)送达地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户籍

 

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公民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籍贯、住所、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业以及死亡等基本情况,确定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实行以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