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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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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外,还有各种组织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工厂、公司、商店等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构成社会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部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是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有些组织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参加经济活动(如公司);有些社会组织设立的目的虽然并不是为了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如行政机关、学校、医院),但为了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学校需要修建校舍、医院需要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材)。因此,民法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有资格参加民法活动,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民法必须确认社会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能力,使他们可以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法人”,其实就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即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法律上的“人格”。社会组织的这种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在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是相同的,但民法赋予自然人以法律人格时,除了确认自然人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之外,还包含有对于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倡导和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社会价值。而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纯粹是基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所以,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仅仅在民事活动领域才具有实际意义。在民事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领域(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等),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一般就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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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可以是人的一种结合体(如企业,是由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的),也可以是财产的结合体(如某个基金会,是建立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一笔财产之上)。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许许多多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可以具有法人资格呢?当然不是。因为民法赋予社会组织以法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能够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些社会组织其设立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参加民事活动(如老年人协会、集邮协会等),同时,这些组织也不具有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拥有的财产。因此,社会组织要想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即可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财产和利益即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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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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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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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主要有两种:
(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设立。例如,学校的设立,必须根据教育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法院、检察院的设立,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些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企业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某些社会团体(如各种学会、协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的设立,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只有设立程序合法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资格是民法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对于法人组织来讲,其取得法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即经济活动。如果社会组织没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就缺乏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无法履行财产义务,也无法承担财产责任。同时,社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拥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如果财产不足以支撑该种经济活动,则该社会组织就缺乏商业信用,其活动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交易秩序(例如,一家只有几万资本金的企业,如果要订立金额达几千万元的合同,就完全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商业风险,就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因此,法律不仅要求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财产,而且要求其财产必须达到法定数额。对此,我国《公司法》对于各种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注册资本,如其经营活动是以生产经营及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活动是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活动是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万元人民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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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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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两层含义:
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例如,企业的财产权利由企业享有,而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权利由企业成员自己享有。企业的财产不是企业成员的财产,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也不是企业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例如,公司的财产是由公司的投资者的投资组成的。但公司的财产权利由公司享有,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只能根据其投资而享有股权。除投资的财产之外,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由股东自己享有。在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财产之间,存在截然的界限划分。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上是相分离的,即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影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在我国,各种企业都有其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同时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但这些行政管理关系都不能影响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利。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存在应具备一定条件,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就是法人组织赖以表现和存在的基本条件。
法人组织的名称是一个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组织的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其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对于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法人组织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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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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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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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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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的执行机关,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的。
法人组织的场所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的投资者(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公司股东的投资)。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以入股的方式交给法人组织后,该投资财产即属于法人所有,投资者则根据其投资的数额享有参加企业管理及分配红利等权利(股权)。由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和经营活动积累的财产,构成法人组织的财产,它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应当区别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
1.法人的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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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我国《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法人的独立责任表现了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独立人格。
2.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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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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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甲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有权按公司章程参加盈利分配。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公司的独立财产予以偿还。如果该公司破产,甲投入的10万元不得收回,但在该10万元之外,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作为公司股东的甲再以其他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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