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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由于法人不是真正的“人”,其法律人格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结果。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具有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相同意义。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如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在某些西方国家,某些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由于这种股东风险太大,法律不允许公司充当);又如,各国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法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组织)的权利能力,均有各种限制性规定。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宗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如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概念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经理、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等。
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能够作为法人的代理人的包括:法人组织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其他法人组织和其他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划等号,即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人格,不存在两个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完全不同。虽然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受,但法人的代理人必须经过法人的授权,才能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代理活动中,法人的代理人具有独立于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代理人的行为不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只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其行为的效果才归属于法人。如果法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实施民事行为,或利用代理活动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不能当然归属于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所以,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责任能力。一般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表现为: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法人的工作人员经法人授权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如造成他人的损害,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于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经营活动,当然包括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侵权行为。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件,民法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因此,法人是否应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该种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条件为准予以确定。因此,判定法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依据。

2.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权限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其后果当然应由法人承担。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经营活动还需要由其工作人员进行,即授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虽然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而只能视为法人的代理人的行为。但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是执行法人的意志,为法人谋利益,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只有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人有关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才能由法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职务活动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执行法人的决定,非法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其不正当执行职务活动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错误地对有关当事人施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但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因实施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或者纯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则法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班后开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又如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外出,参与斗殴,致他人以伤害等。

  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追究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至于法人成员中不具有代表权和代理权的普通职员和雇员,因执行职务损害他人,应依照民法有关雇用人责任的规定,由法人作为雇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建筑公司的工人在修建房屋时不慎将砖头碰落在地,砸伤行人。此种情形,该建筑公司应依法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追究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