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企业法人的消灭,一般是根据行政命令(对于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或根据法人的章程(对于社会团体)而撤销或者解散。某些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而被依法取缔(如从事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宗教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也是非企业法人消灭的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消灭的法定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
当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擅自改变经济性质、超出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满法定期限、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履行时,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根据我国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令其解散。
2.自行解散
法人可以依法定程序自行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主要原因是:
(1)因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设立法人组织均有其宗旨和目的。如果设立法人组织的目的已经完成(例如,为申办奥运会而专门设立的法人组织,其申办工作已经结束),则法人可以申请自行解散;如果设立法人组织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完成,则也成为法人自行解散的法定原因。
(2)因法人机关决议。经法人成员的共同决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也可以因法人成员的共同决定而解散。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190条的规定,公司法人得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而解散。
(3)因法人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法人设立时,如果在其章程中对法人解散的事由作出规定的,一旦出现该种事由,法人即可以解散。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法人得自行解散。
(4)因社团法人不足法定人数。社团法人是由人的结合而成立的法人,法律对于社团法人应当具备的最低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果社团法人的人数已经减少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社团法人即应予以解散。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当该种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到1人时,即应予以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既然是竞争,就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如果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以至于资不抵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且已经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该企业如继续经营下去,不仅会更为严重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法定程序而宣告此种企业破产,将其尚存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按享有的债权比例予以清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企业法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法人资格即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
除以上法定原因之外,法人也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二)清算
企业法人消灭时,应成立清算组织,对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了结法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使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履行对他人所欠的债务,解除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等)。
清算是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尤其是在法人自行解散的情形,必须在解散之前经过清算程序,法人才能归于消灭。
清算组织负责对法人财产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理。依照《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对于公司法人清算组织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193条作了明确规定:
1.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法人一旦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即行终止,必须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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