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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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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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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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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又称为“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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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代理权的不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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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故又称为全权代理、总括代理,如法定代理就是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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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特别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仅仅在特许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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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享有同一代理权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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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代理权为一人所享有的,为单独代理。在单独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有权就代理事务独立作出决定,故又称独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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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代理权为二人以上共同享有的,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情形,代理事务应由全体代理人共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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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代理权是否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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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为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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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由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的,称为再代理,又称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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