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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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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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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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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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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权的行使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设定的代理方式,其目的在于弥补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以满足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需要。所以,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法定代理人。
基于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质,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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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具有概括性
法定代理权不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其代理权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4条)因此,法定代理不是一时一事的代理,而是对于被代理人需要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理。不过,其代理权限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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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
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其不可能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也不可能在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时,将其代理权予以撤销。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只能受法律规定的原则的直接制约。例如,除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之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
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无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利时,经有关单位或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及其法定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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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权的责任
法定代理权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弃代理权,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权。实质上,法定代理权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及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定代理人故意不行使代理权而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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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存续,不依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灭,法定代理权随即终止。
引起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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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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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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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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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关系或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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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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