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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阐述和说明。不仅要研究、论述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性,而且要研究、论述它的科学性,以及具体条文的含义和运用。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不断地发展刑事诉讼理论,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任务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注解。这种注解虽不是按条文顺序逐一进行的,但必须遵守条文的精神实质。法条的突出特点是抽象,尽管立法者在立法之前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也难于穷尽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为使所立之法不因时势之变迁而频繁修改,只得以抽象、模糊代替具体、明确。假如没有注释法学家对抽象、模糊的法律规范加以注解,公民就不知其所云,法律的实效将受影响,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学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2.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目的也在于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还要研究刑事诉讼实务,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既要研究正面的经验,又要研究反面的教训,更要针对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作出科学的解答,通过总结和研究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新的实践活动,使刑事诉讼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更加适应新的形势。
3.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还有自己的一套专业性较强的学说和理论,如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等。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的这些理论和学说,也应该认真地进行研究。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刑事诉讼学说和理论的研究探讨,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借鉴有益的东西,丰富我们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服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对刑事诉讼的学科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按照理论阐述的需要所作的排列,它同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来看,刑事诉讼法学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这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主体等;第二部分是制度论部分,介绍和研究一些大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三部分是程序论部分,专门介绍一个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因此,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的关系,就必须首先搞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形式,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惟一途径,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不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内容就无从实现;刑法是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所在,如果没有刑法定罪量刑的根据,刑事诉讼就失去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但是,如果仅从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上认识刑事诉讼法的意义还是不够的。必须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近二百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刑事诉讼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并在实现其独特功能的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价值,那就是除与刑法共同实现惩罚犯罪的功能外,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以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民主和文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正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原则界限。
既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如此密切,那么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学和研究刑法的刑法学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十分密切,互相依存。
2.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其理论和实践的学科,而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刑事侦查学则是研究如何发现、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以揭露、证实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的专门学科。它只是研究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痕迹学、指纹学)、策略方法(如侦查实验、辨认、鉴定等)等问题。法医学则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病理状态等问题,为揭露、证实犯罪,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提供科学根据的学科。而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任务都是发现、收集、固定和提供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不仅有着共同的目的,而且是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它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3.刑事诉讼法学同监狱学的关系。监狱学是研究犯人的教育、改造与管理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的关系主要在于研究阶段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只是如何准确认定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怎样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执行的问题,而监狱学则是研究如何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但是两者又有交叉的地方,例如减刑、假释以及对犯人新罪、漏罪的追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中都要涉及到,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4.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对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刑事诉讼规范和行刑规范)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学科,这种价值判断包括立法时的价值选择和立法后的价值评判两种。刑事政策学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政策学对于刑事诉讼规范及其适用起着指导作用。当某一刑事诉讼规范包含几种意思时,法官应采取哪一种意思就取决于刑事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往往追寻立法时的刑事政策,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常常依据案发时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学也只有通过刑事诉讼规范或法官的判决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学习与研究一切科学的正确方法。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尤为重要。因此,在学习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既要系统地掌握有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又要掌握一定数量的、能够体现或说明这些概念或原理的实际资料;既要注意把我们自己已有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到理论的高度,重新加以认识,借以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又要注意用我们已经学到和掌握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
2.坚持将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书本知识具有系统的理论阐述,对于刑事诉讼法也有各种学理解释,还有法学界对于某些问题的争鸣意见,对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学习和研究中绝不能脱离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具有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含义明确、逻辑严密等特点。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将它与书本知识结合起来,才能深入浅出地掌握法律规定的精神,才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3.坚持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在两种或多种刑事诉讼制度之间进行对比,并从其异同中探寻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除了单独进行不同历史时期刑事诉讼的纵向比较外,还应进行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比较的目的在于挖掘不同诉讼制度之间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从而择优吸取有益的东西。以便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服务。
4.坚持系统研究的方法。系统研究方法是指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研究某项具体原则、制度及程序。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把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之间的相互联系。否则,如果只对个别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在表面看来令人信服,但当将它置于法制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时,有时就会发现其具有不可行性,甚至对法制的整体建设构成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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