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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告发、控告;"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

 
  在我国历史上,"诉"和"讼"开始是分开使用的。从我国法制史演进上讲,西汉和西汉以前的律文和有关文献资料中,均只用"讼"字,而无"诉"字。自东汉起,在一些文献资料中陆续出现了"诉"字和"讼"字的连用,如《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佑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但诉讼一词正式入律则始入元朝,元朝的《大元通制》第十三篇的篇名即为"诉讼"。这个概念一直延用至今。

  自"诉讼"一词出现后,单独的"讼"字所包含的不够清楚的告的意思,也就被"诉"字取代了,只保留了争或争辩的意思,就是说,诉乃告,讼乃争或者争辩。但是,无论告或者争和争辩,都得有双方,告者和提出争或者争辩者,即原告一方。被告者或与之争辩者,即被告一方,双方争辩是非曲直于官府也。承告和裁判原、被告双方讼争案件的是非曲直者,就是司法机关。而无论是原告一方的告,原、被告双方对案件是非曲直的争或者争辩,还是司法机关从中所进行的裁判,都不是什么静态的东西,而是一系列行为。此外,作为一种活动的诉讼,它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及原、被告双方,而且还需要有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而代理、辩护、作证、翻译等本身,也都是一系列的行为。某个案件如果需要其中一些人参加时,他们所进行的行为,也都是处理该案件不可缺少的行为。在欧洲一些国家,诉讼一词的原始意义是发展和向前运动的意思,它系拉丁文actio 一词演变而来的,英文为procedure,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即从诉讼案件的提起至法庭审理、制作判决及其执行的逐渐运动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当然也是以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为其内在动力而得以运行的。

  诉讼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没有诉讼,在原始社会,人们之间也有争端与纠纷,但是,这种纠纷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是由当事人自己按照传统的习惯就可以解决。诉讼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活动,它同国家和法律密切相关。没有国家和法律,就没有实施法律的诉讼。诉讼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应用法律,解决争端,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所以,诉讼的实质,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重要活动。

 

    由上所析,可以将诉讼的定义简要地概括为: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现代才出现的。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同诉讼的关系是种属关系。由于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刑事诉讼除了具有诉讼的共同特性以外,还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应当注意把握其下述特点:

  • 第一,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之所以说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因为: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使其同个人行为区别开来。人类社会由原始的同态复仇转向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标志着人类从愚昧向文明的飞跃。
  • 第二,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将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别开来。
  • 第三,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因为,公开性的最直接的含义是要让当事人知悉诉讼的进程,当事人不能在对诉讼过程毫不了解的情况下就接受诉讼的裁决。民主性的最基本的要求是让人说话,即允许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审判官只不过是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裁决;民主性的另一个要求是兼听,即审判官必须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民主性是当事人服从诉讼结果,接受诉讼裁决的必要条件。而刑事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显然离不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 第四,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而不能任意颠倒或者超越诉讼阶段。所谓诉讼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方式、方法和法律手续。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的关系是调整和被调整的关系。


      在外延上,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专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包括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一切法律渊源。在我国,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 (1)单行的刑事诉讼法规、条例。其特点是只对刑事诉讼中的某一个或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规定,而不全面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
  • (2)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这类刑事诉讼规范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的规范体系,而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中;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规定。

      目前,学习刑事诉讼法除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应当学习下述四个重要的规定:

  • (1)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书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 (2)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书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 (3)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书以下简称《法院解释》);
  • (4)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书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

      学习刑事诉讼法,还必须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属性。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人类社会只要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在倡导公力救助的科学时代,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构建其法律体系的时候都把刑事诉讼法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由于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的全部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几乎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同公民关系的法律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直接源于宪法,许多国家都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如审判公开、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等,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其次,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应当如何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原则、方式和方法,应当履行哪些法律手续等问题。

     再次,刑事诉讼法具有阶级性。 从根本上讲,刑事诉讼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而犯罪则是以不同的行为方式触犯了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触犯了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所维护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以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阶级性是十分明显的。

      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社会共同性。在承认刑事诉讼法在整体上具有阶级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各国刑事诉讼法都包含了一些基于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而产生的内容。因为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中,如何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存在着认识规律和办事规程问题,而且与科学技术、文明成果有关系。正像人类认识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对刑事诉讼也有一个认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条由蒙昧到进化再到文明的轨迹,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出了一些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如审判公开、无罪推定、审检分立等,这些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而不是某一个阶级或某一种社会形态的专利品。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相互间的借鉴和移植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律学科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阐述和说明。不仅要研究、论述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性,而且要研究、论述它的科学性,以及具体条文的含义和运用。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不断地发展刑事诉讼理论,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任务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注解。这种注解虽不是按条文顺序逐一进行的,但必须遵守条文的精神实质。法条的突出特点是抽象,尽管立法者在立法之前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也难于穷尽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为使所立之法不因时势之变迁而频繁修改,只得以抽象、模糊代替具体、明确。假如没有注释法学家对抽象、模糊的法律规范加以注解,公民就不知其所云,法律的实效将受影响,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学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2.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目的也在于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还要研究刑事诉讼实务,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既要研究正面的经验,又要研究反面的教训,更要针对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作出科学的解答,通过总结和研究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新的实践活动,使刑事诉讼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更加适应新的形势。

      3.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还有自己的一套专业性较强的学说和理论,如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等。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的这些理论和学说,也应该认真地进行研究。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刑事诉讼学说和理论的研究探讨,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借鉴有益的东西,丰富我们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服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对刑事诉讼的学科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按照理论阐述的需要所作的排列,它同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来看,刑事诉讼法学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这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主体等;第二部分是制度论部分,介绍和研究一些大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三部分是程序论部分,专门介绍一个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因此,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的关系,就必须首先搞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形式,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惟一途径,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不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内容就无从实现;刑法是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所在,如果没有刑法定罪量刑的根据,刑事诉讼就失去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但是,如果仅从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上认识刑事诉讼法的意义还是不够的。必须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近二百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刑事诉讼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并在实现其独特功能的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价值,那就是除与刑法共同实现惩罚犯罪的功能外,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以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民主和文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正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原则界限。

      既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如此密切,那么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学和研究刑法的刑法学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十分密切,互相依存。

      2.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其理论和实践的学科,而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刑事侦查学则是研究如何发现、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以揭露、证实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的专门学科。它只是研究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痕迹学、指纹学)、策略方法(如侦查实验、辨认、鉴定等)等问题。法医学则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病理状态等问题,为揭露、证实犯罪,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提供科学根据的学科。而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任务都是发现、收集、固定和提供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不仅有着共同的目的,而且是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它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3.刑事诉讼法学同监狱学的关系。监狱学是研究犯人的教育、改造与管理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的关系主要在于研究阶段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只是如何准确认定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怎样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执行的问题,而监狱学则是研究如何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但是两者又有交叉的地方,例如减刑、假释以及对犯人新罪、漏罪的追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中都要涉及到,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4.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对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刑事诉讼规范和行刑规范)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学科,这种价值判断包括立法时的价值选择和立法后的价值评判两种。刑事政策学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政策学对于刑事诉讼规范及其适用起着指导作用。当某一刑事诉讼规范包含几种意思时,法官应采取哪一种意思就取决于刑事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往往追寻立法时的刑事政策,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常常依据案发时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学也只有通过刑事诉讼规范或法官的判决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学习与研究一切科学的正确方法。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尤为重要。因此,在学习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既要系统地掌握有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又要掌握一定数量的、能够体现或说明这些概念或原理的实际资料;既要注意把我们自己已有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到理论的高度,重新加以认识,借以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又要注意用我们已经学到和掌握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

      2.坚持将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书本知识具有系统的理论阐述,对于刑事诉讼法也有各种学理解释,还有法学界对于某些问题的争鸣意见,对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学习和研究中绝不能脱离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具有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含义明确、逻辑严密等特点。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将它与书本知识结合起来,才能深入浅出地掌握法律规定的精神,才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3.坚持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在两种或多种刑事诉讼制度之间进行对比,并从其异同中探寻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除了单独进行不同历史时期刑事诉讼的纵向比较外,还应进行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比较的目的在于挖掘不同诉讼制度之间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从而择优吸取有益的东西。以便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服务。

      4.坚持系统研究的方法。系统研究方法是指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研究某项具体原则、制度及程序。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把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之间的相互联系。否则,如果只对个别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在表面看来令人信服,但当将它置于法制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时,有时就会发现其具有不可行性,甚至对法制的整体建设构成负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