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下面分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介绍。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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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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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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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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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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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 |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
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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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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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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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等。在法庭上出示书证或宣读书证的内容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
最后,还须指出,审查判断书证,也应联系案内其他各种证据,将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应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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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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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证言的来源。要查清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对传闻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取得原始证言后,采用原始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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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证言的内容。着重分析证言中有无矛盾和可疑之点,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决。当证人对其叙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问,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答时,应进一步审查其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其记忆力、表述力有无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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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如果发现疑点,应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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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证人的这些能力的强弱,对证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一个色盲的证人提供的有关衣服颜色的事实,就很值得怀疑。为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有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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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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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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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幼年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幼年证人富于幻想的特点,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其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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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被害人陈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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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首先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应问清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听什么人说的,并尽力向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实。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测,可以要求其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分析研究时参考,以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对于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直接感知的陈述,也要具体了解、仔细分析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条件、他的精神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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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一般来说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伪陈述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冤仇或者关系密切,则较容易作虚假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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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如果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不合情理或是前后矛盾,就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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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被害人陈述应与收集的其他证据对比分析,互相印证。如果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内容,或再行收集证据,并以确实的证据来解决矛盾,从而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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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幼年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要特别注意查清幼年被害人是否受人暗示、指使、引诱,为此,应查清被害人最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出被害情况的,是主动向家长、教师等讲的,还是在家长、教师等的查问下讲的;被害人陈述的语言词汇是否为幼年人通常使用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否相称等,以利于从中发现问题。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要客观地、全面地、仔细地审查和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对于不合情理的或有矛盾的供述,就应进一步讯问,再行深入调查、核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同样应审查其理由是否可信,所持的根据是否可靠,是否有矛盾。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投案自首,能够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感到无法抵赖,被迫供认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政策感召下,经过教育后转变了态度,也能坦白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上述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都较大。但是,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恐惧或顾虑没有消除下进行供述,还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或其他原因,愿意承担他人的罪责。出于这种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很小或根本没有真实性。就辩解而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也有的企图蒙混过关,虚构事实,曲解法律,随意狡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供述或辩解,对其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动机,就成了正确判断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些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有的则并非如此,例如,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威胁、引诱,在供述犯罪时,把犯罪行为说成是自己一人实施的。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于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骗供,才供认犯罪的。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受到别人的指使,拒不供认犯罪,一味狡辩抵赖。总之,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4.运用比对的方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包括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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