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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是司法机关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即公、检、法机关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件等送交收件人。诉讼参与人将一定的文件(如鉴定结论、上诉书)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不属于送达。
2.送达所交给的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件,即是涉及本案诉讼的一些公文,包括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3.送达诉讼文件原则上应交给收件人本人,他们一般为公民个人,但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由此可见,送达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形式上为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

 

  送达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关的诉讼文件依法送达,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送达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知道被控告的内容,就便于针对控告进行供述辩解;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能保证审判按时进行,等等。否则,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便不能协调一致地进行。其次,送达能够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就便于他为自己辩护做准备;将一审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他们才能行使上诉权利,而且上诉、抗诉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计算的。所以送达与保障当事人等的诉讼权利是紧密相联的。凡是依法应送达的诉讼文件,司法机关都应予以送达。

 

 
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往往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送达的程序和要求是:

  •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协调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某些诉讼文件的送达,明确规定了期限,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向收件人本人送达,就应向其住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送交。司法机关的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果收件人不在,为了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这种送达可称为间接送达,也可称为补充送达。它与交给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当然,在容易及时找到收件人时,还是尽量不要将诉讼文件交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因为收件人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送达在于使他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以便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件。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时间和代收理由等,借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合法送达,然后由送达人携回归卷。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因不同意诉讼文件的内容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种送达在诉讼理论上称为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或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法定手续办理,就是不合法的送达,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应对其失误承担责任。经过合法送达,收件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和送达后的后果,送达人如有可能,还可以向他们作适当的解释。

     

     

      刑事诉讼中设立期间制度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