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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是相对公诉而言的一种起诉制度。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一定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制作起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无误后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写好自诉状后由自诉人签名、盖章。
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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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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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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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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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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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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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2)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3)被告人已经下落不明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
(6)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其中,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应当在15日以内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自诉人还坚持起诉的,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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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具体主要条件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第二节),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第二天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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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开庭前,应当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副本,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准备好答辩状。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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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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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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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取得谅解并达成不再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撤回自诉有两种情况:一是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和解后自诉人撤回自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双方虽未自行和解,但自诉人出于其他考虑,自愿撤诉。无论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法院判决以前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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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诉人为被告人,控告其犯有与本案相联系的罪行,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人本人;
(2)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是公诉案件,应当转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公诉案件处理;
(3)反诉的内容必须与自诉有联系。对于反诉,人民法院必须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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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上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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