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法律4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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