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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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的公告
【英文译本】Announcement No. 15 [2012]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Final Review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Electrolytic Capacitor Paper from Japan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唯一标志】172202 
【全文】【法宝引证码】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5号)


  商务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年度第 6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2年2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2011年的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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