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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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通[2012]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4.30  【实施日期】2012.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唯一标志】172964 
【全文】【法宝引证码】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通〔2012〕7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7篇 相关论文1篇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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