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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胡某0等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9)孝少刑终字第13号 
【审理日期】2009.08.04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故意伤害罪   
【全文】【法宝引证码】

胡某等故意伤害案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孝少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2007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胡玉华,系被告人胡某之姑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某。2007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袁足玲,系被告人骆某之母。

  原审被告人某。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6月25日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陈华,系被告人某之母。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骆某、李某2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孝南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月21日晚2l时许,被告人胡某以被害人李威在网上谩骂自己为由,邀约被告人骆某、李某2等人携带砍刀窜至孝感市城区建设路“天地人”网吧门前,持刀将被害人李威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威右拇指离断伤;左手拇、食、中指肌腱神经挫裂伤,中指指骨骨折,伤情已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在一审过程中,被害人李威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骆某、李某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434元。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骆某、李某2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赔偿20000元,被告人骆某赔偿15000元,被告人某赔偿15000元。原告人李威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原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骆某、李某2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李某2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骆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临时起意,作案没有预谋,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划分主从犯,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以被告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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