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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就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答记者问
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就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决定》强调,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长期以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几年来,有关中央文件和法律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明确要求“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了新的规定。对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都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因此,及时修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认真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是落实中央文件和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制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主要是考虑,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以2005年为例,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适用缓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约占起诉人数的63%。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时间长、诉讼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这种状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办案人员同时办理各类案件,案件不论繁简,都按部就班办理,致使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也用足法定期限才转入下一个环节,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过长。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快速办理,既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问:制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的意义何在?
答:这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实践中也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如有的单纯强调严而忽视依法从宽,忽视化解矛盾的工作;有的将宽严相济片面地等同于轻缓化而忽视依法从严;还有的对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机制、在哪些方面贯彻这一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制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将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检察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最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对在各项检察职能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二部分提出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等。第三部分提出了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八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了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问:从履行检察职能的角度,怎样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答: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问:检察机关如何把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
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宽严有据,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还要坚持“严打”方针?
答: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问: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个环节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职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问:检察机关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如何体现从宽的精神?
答: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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