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zcfg@serc.gov.cn
3.传真:010-66026865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日。
附件: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重大、较大和一般电力设备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国务院授权电监会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责令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派出机构对事故发生地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发生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电监会或者其指定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对于未造成电力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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