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
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 相关权
第一节 出版者
第二节 表演者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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