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征求《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农机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为了规范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工作,加强对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有效管理,我司组织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你单位提出意见,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我司科技教育处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四室。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丁仕华 联系电话:010-59192817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邮 箱:njhkjc@agri.gov.cn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郝文录 联系电话:010-59199061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
邮政编码:100122 邮 箱:haoowenlu@sina.com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加强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有效监督,规范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发布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审批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监督检查工作建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结果报批工作。
第五条 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结果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