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司条法处
传真:010-65292661
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公务船;
(三)渔业船舶;
(四)游艇;
(五)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落实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将其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使其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时应当: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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