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5月31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新技术。”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删去第四项、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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